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是筑牢数据防线的法律起点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聘请专家进行评审。信息系统运营
- 合规性与法律风险规避
- 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 满足行业监管要求
- 增强市场竞争力
- 保障业务连续性
- 规范安全管理与风险管控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主要适用于运营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各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具体需要办理的企业类型包括:
- 物联网企业
- 征信行业
- 教育行业
- 金融行业
- 医疗行业

涉及物联网设备管理、数据采集与传输的系统,如智能交通、智能家居、工业物联网等领域的企业,需进行等保备案以保障物联网系统的安全。

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服务平台等,涉及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需通过等保备案保障数据安全。

高校(尤其是211、985高校)、在线教育平台、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等,涉及学生信息、教学资源等重要数据,需进行等保备案

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机构,其业务系统涉及大量用户资金、交易数据和敏感信息,属于高风险信息系统,需进行等保备案。

医院信息系统、互联网医院、医疗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等,涉及患者隐私和医疗数据安全,需通过等保备案确保数据保密性和完整性。
- 01保护级别划分

访问验证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结构化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强制安全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审计安全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自主安全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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